Article 3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等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将水土保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内生产建设活动中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破坏水土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