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禁止在下列区域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一)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沟壑边坡、沟头上部及山脊地带;

(二)河道、山塘及其周边地带;

(三)重大基础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

(四)湿地区域;

(五)其他崩塌、滑坡危险区及泥石流易发区。

前款所列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