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分类、转运、处置及监督管理模式,村镇垃圾应当实施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距离县城垃圾处理厂较近的村镇,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与城市生活垃圾一体处理;距离县城垃圾处理厂较远、人口相对集中的村镇,可采取户分类、村收集、乡镇处理的模式;地处偏远、人口分散的村,可采取户分类、村收集、村转运的分散治理模式。
Local Regulations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