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农村人居环境管理的村规民约。

农村人居环境管理的村规民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民清洁自家庭院、房前屋后卫生的行为规范。

(二)生产、生活垃圾、废弃物的处理行为规范。

(三)遵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规范。

(四)维护农村公共空间的行为规范。

(五)爱护农村环境保护设施的行为规范。

(六)违反村规民约的处理办法。

(七)保洁员的雇用和管理、保洁费的筹集和使用办法。

(八)其他应当纳入的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