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自治县实行农村垃圾清扫、投放责任人制度,由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域内垃圾的清扫和投放。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村民的宅基地和居住地,村民为责任人。
(二)农村承包地、林地,承包者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
(三)村(社区)范围内的道路、河流、沟渠、湖泊等公共空间,村民委员会(社区)为责任人。
(四)集市、农贸市场,管理者为责任人。
(五)旅游、餐饮、娱乐、商店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为责任人。
(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者为责任人。
(七)各类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办公和经营场所,该单位为责任人。
(八)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