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