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代理人的权限;

(二)鉴定事项及用途和要求;

(三)鉴定材料的目录、来源、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

(四)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

(五)鉴定时限要求;

(六)鉴定文书及鉴定材料的移交方式;

(七)鉴定的收费标准;

(八)对鉴定结果的风险提示;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委托书标准文本。

司法鉴定机构对有关鉴定事宜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鉴定。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