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依法编制并实施本村规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三)组织发展本村经济,承担生产经营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四)维护本村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教育和督促村民依法履行服兵役、实行计划生育、救灾抢险、义务植树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五)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资产,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依法、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文化教育,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普及科技文化知识,反对封建迷信;

(七)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八)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管理本村财务,定期向村民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财务监督;

(九)促进村民之间、村和村之间、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妥善处理与驻地单位的关系;

(十)组织村民维护本村治安,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公安等机关对依法被判处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被宣告缓刑、假释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