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五人组成;人口较多且居住分散或者经济发达的村不超过七人。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和工作任务确定,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当选成员是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职务相同的,保留得票多的一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聚居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