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4, 2020
- In force from
- June 4, 2020
- Articles
- 28 articles
(1996年9月2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
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
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
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的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设立的爱国卫生组织,在本地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Chapter 2职责
(一)组织有关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与监督;
(二)规划、部署、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四)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健康城市、健康村镇以及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单位活动,推动农村改水、改厕、环境卫生治理与除害防病工作;
(五)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开展检查活动;
(六)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七)承办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Chapter 3管理
(一)每年的四月份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
(二)城镇单位实行门前清扫保洁、绿化美化、卫生秩序“三包”制度和门内卫生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以普及卫生知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整治环境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卫生乡(镇)、卫生村建设活动。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在城市市区内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粪便、焚烧树叶、丢弃废物;禁止乱贴乱画;禁止随地吐痰、便溺。
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全面推行无烟机关、无烟单位建设。
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
城市市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和市区农业户需要饲养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Chapter 4监督
县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通过监督检查活动,督促各地、各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组成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的检查监督。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设爱国卫生检查员,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进行工作。
Chapter 5罚则
(一)弄虚作假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
(二)卫生质量下降已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