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与监督;

(二)规划、部署、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四)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健康城市、健康村镇以及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单位活动,推动农村改水、改厕、环境卫生治理与除害防病工作;

(五)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开展检查活动;

(六)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七)承办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