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商住综合楼和居民住宅楼的商铺内禁止设立犬只养殖、寄养、交易经营场所。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划定禁止设立相关经营场所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