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居家老年人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由政府提供的服务:

(一)八十至八十九周岁老年人享受每月不少于三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每月不少于六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家庭中的重度失能失智、中度失能失智的老年人享受一定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其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月不少于五十二小时,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月不少于三十八小时;

(三)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享有高龄津贴;

(四)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享有定期免费体检;

(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六)依申请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和护理需求评估;

(七)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服务。

前款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提供。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将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抵缴入住养老机构费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供给状况,逐步增加由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保障对象,加大对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保障力度,提高服务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