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要求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推动实现乡镇(街道)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错位发展、相互补充,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运营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应当根据所服务区域居家老年人的需求,针对性提供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服务;根据需求为居家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者个性化服务。

运营乡镇(街道)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应当全面提供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服务,兼具日间照料与全托服务功能,为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服务,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指导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做好前款规定的服务工作。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家庭中以及其他经评估不适合居家养老的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申请入住政府投资设立或者享受政府支持政策的养老机构的,应当安排收住。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