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修缮、迁移、拆除、原址重建不可移动文物的,由市、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