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凡新建居民住宅区或改造居民住宅旧区,必须把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纳入规划,并按照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有关规定建设。居民委员会自建办公用房的,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