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禁养犬,禁止繁殖、经营禁养犬。

禁养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