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