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自养犬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单位;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告知养犬地居(村)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住宅小区或者居(村)委会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犬只信息登记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可以向属地犬只信息登记机关申请提供本区域犬只登记信息,属地犬只信息登记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提供。
对本区域内未依法办理登记的犬只,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属地犬只信息登记机关。
养犬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