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被许可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承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对被许可人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因承诺不实被撤销许可的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被许可人的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对该被许可人不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