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二)超越、滥用职权;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徇私枉法;
(五)截留、私分、挪用罚没财物;
(六)擅自使用扣留物品或者疏于管理致使扣留的财物严重受损或者灭失;
(七)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八)未按要求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
(九)未妥善保管行政执法材料、音像资料;
(十)其他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和违法失职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