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者土壤环境质量类别降为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的地区,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进行预警提醒,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