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土壤污染责任人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土壤污染责任人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协助实施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