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等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办法认定。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都无法认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