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市场主体认为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同法律、法规和上位规章等相抵触的,可以依法向相关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建议。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市场主体认为政策措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制定机关。有关部门应及时审查并作出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