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在公布后预留不少于三十日的适应调整期再予施行,以便市场主体做好施行相关准备工作,但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