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下列证明事项,应当取消: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

(二)能够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的;

(三)能够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合同凭证等证明的;

(四)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

(五)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

(六)采取书面告知承诺方式能够解决的;

(七)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

(八)不适应形势需要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