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接到报告的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按照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根据需要依法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临时控制,限制人员出入;

(二)封存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设备、材料、物品;

(三)采取紧急卫生消毒、处置措施;

(四)对有关人员实施医学隔离;

(五)组织对病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治;

(六)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