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

(二)负责价格调控、管理的综合平衡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行业组织的价格工作;

(三)按照定价权限制定价格,规定作价原则、作价办法;

(四)组织建立健全收费单位收支状况报告制度;

(五)监测、分析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供求状况及价格变动趋势,组织成本调查,开展成本监审、价格认定、价格信息及价格研究工作;

(六)指导价格咨询等价格事务和服务工作;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