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场地边界应当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等抑尘措施;

(二)施工现场的出入口、主要道路、物料堆放场地等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三)按照要求配置、使用移动式雾炮机、喷雾(淋)装置、洒水车等降尘设备;

(四)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负责洒水抑尘,清除浮土、积灰,冲洗地面和车辆;

(五)施工现场进行土方工程以及切割、抹灰、钻孔、凿槽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淋)等有效降尘措施;

(六)因特殊情况需要现场搅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采取集中封闭搅拌方式,并进行降尘处理;

(七)建筑土方、渣土、垃圾应当及时清运至指定场所处置,在场内临时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防尘措施;

(八)对作业的裸露地面按时洒水;四十八小时内不作业的裸露地面进行定时洒水;超过四十八小时不作业的,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