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除符合第十二条之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车辆出口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洗车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泥浆沉淀池等车辆冲洗设施,出场车辆应当进行除泥冲洗;
(二)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或者阻燃防尘网;
(三)场内装卸的建筑土方、水泥、砂石等物料应当集中、分类堆放,并采取覆盖、密闭等防尘措施;
(四)清理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处的建筑垃圾应当采取洒水、喷雾(淋)等降尘措施,楼层内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应当密封清运,不得高空抛撒;
(五)施工现场出入口按照规定安装建筑垃圾和土方运输视频监控设备,场内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