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车货总质量、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值。

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确需超过最高限值行驶的,应当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起运地在本省范围内的跨省的超限运输以及本省范围内跨设区的市的超限运输,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起运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

申请超限运输的车货总质量、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超过规定限值的,负责审批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