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

(二)定期检查,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受损、死亡的花草树木和地被植物;

(三)维持绿化养护管理范围内绿地率指标;

(四)对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及时劝阻并同时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五)发现园林植物病虫害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做好消杀、防治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绿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