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城市主次干道附属绿地、广场绿地、防护绿地等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小区内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
(四)铁路、公路、河道、水库、湿地、湖泊等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保留的绿地,施工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者负责;
(七)未开发的待建土地上的绿地未作其他用途的,由待建土地的建设单位负责;没有建设单位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