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住宅外立面的;

(二)利用非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租小汽车车身外表的;

(三)以条幅、系留气球、充气拱门形式的;

(四)在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名胜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对本市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建筑控制地带内、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