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不按照规定着装、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或未在指定的位置展示服务监督信息的,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车内吸烟、载客时饮食的,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不按规定时间交接班的,处以三百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机场、码头、口岸、站场、旅游景点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等专用候客站,不遵守营运秩序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未经乘客同意并且事先未就收费标准协商一致搭载他人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不按规定出具客运发票的,处以三百元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市出租车回程不按规定在指定地点上客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驾驶员在十二个月内,依据前款第三、四、六、七项规定受到两次处罚,或者依据前款第一、二、五项规定受到三次处罚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