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吊销其出租车从业资格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将出租车交给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进行营运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侵占乘客财物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八项规定,殴打乘客、骗取乘客财物的。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