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核定区域经营的,并可以暂扣车辆;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不按规定使用信息化监管设备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议价、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无故中断运输或者更换车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无正当理由绕道行驶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九项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的。

驾驶员在十二个月内,依据前款规定受到两次处罚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