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乘客在乘坐出租车时应当文明乘车,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支付租车费用;

(四)不得在出租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乘客违反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驾驶员可以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终止载客。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驾驶员可以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驾驶员可以中途终止载客。

醉酒者和其他行为举止异常者乘车影响安全驾驶的,驾驶员可以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终止载客。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