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保障驾驶员的休息权,采取措施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

(二)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对计价器进行周期检定,不得安装、使用未经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

(三)执行出租车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建立健全交接班等工作制度,提供连续、普遍的服务;

(四)对出租车进行维护和检测,保持车况良好,符合车辆技术标准;

(五)定期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确保出租车排气达到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抽检;

(六)按照规定购买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七)履行出租车的交通安全和治安防范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