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租车费用:

(一)租乘的车辆无计价器、不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显示不清的;

(二)租乘的车辆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三)在营运途中无故中断运输或者更换车辆的;

(四)未按规定出具有效客运发票的。

(五)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费的;

(六)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并且事先未就收费标准协商一致搭载他人的。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