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礼貌服务,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乱鸣喇叭、不得在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占用对向车道或者穿插行驶;

(二)使用计价器并按规定收取租车费用;

(三)不得无故中断运输或者更换车辆;

(四)未经乘客同意并事先就收费标准协商一致,不得搭载他人;

(五)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或者最短路线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绕道行驶;

(六)按规定出具客运发票;

(七)对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失主或者上交有关部门;

(八)不得殴打乘客、骗取乘客财物;

(九)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