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统一着装,随车携带相关证件,按规定展示服务监督信息;

(二)出租车待租乘时,应当显示"空车"待租乘标志,夜间开启顶灯;

(三)保持车身、车厢整洁,不得在车内吸烟,载客时不得操作手机、饮食;

(四)按规定使用信息化监管设备;

(五)按规定时间交接班;

(六)遵守机场、码头、口岸、站场、旅游景点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等专用候客站的营运秩序;

(七)不得破坏计价器检定印封、计价器的准确度或者使用无效计价器;

(八)不得将出租车交给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