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信访人可以书面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代为提出信访事项并参与信访活动。代理人代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代理权。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一)信访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二)信访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网上信访代理点,依据信访人的委托提供信访代理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