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乡(镇)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建设规范化公共厕所,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备,并完成清洁化改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隔离防护设施、界碑、宣传牌等基础设施进行日常管护;开展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引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中规定村民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落实保护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一)发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标志标牌、界碑、隔离网等基础防护设施损坏或者被破坏的;
(二)发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规建设或者开发的;
(三)水质受到污染,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
(四)发现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