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水源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信息公开、应急处置、行政执法等的监督检查。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源水质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和应急处置机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并定期开展演练。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负有巡查责任的单位应当采取定期巡查、突击巡查、专项巡查和重点巡查等方式全面掌握水源安全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