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二)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机动车道或者路口,应当走人行横道,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得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交通隔离设施;
(三)驾驶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礼让行人,行经人行横道、交叉路口时减速行驶,遇到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不得强行超车、随意变道、急转、急停,夜间行驶时规范使用远光灯;
(四)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五)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礼让行人;
(六)车辆应当规范有序停放在停车场、停车位或者规定的停车区域,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Local Regulations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