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赡养老年人应当在经济上给予保障,生活上给予照料,精神上给予慰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二)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以良好的言行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从小养成礼貌待人、热爱劳动、勤俭节约、爱护公共环境、爱护公共设施等文明行为习惯;
(四)移风易俗,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婚丧嫁娶事宜。
Local Regulations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