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标准、技术要求和相关规划,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报有管辖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查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申请时,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申请者提供对水利工程功能影响的报告和防洪评价报告。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发生较大变化时,以及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