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犬只准养证》由市人民政府综合执法监督部门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让、买卖。

《犬只准养证》实行年检制度,养犬人应当每年在犬只有效防疫期内携带犬只及犬只防疫证明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检验。

《犬只准养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申请补办。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